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数字档案建设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0-21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出国(境)留学人员留学期间数字档案材料的接收、征集,保障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留学人员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数字档案材料接收和征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正在攻读高等教育课程或已经获得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学生,以及国内计划出国(境)就读的高中毕业生、高中在读生、预科生等(以下简称“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数字档案材料是指由留学人员本人通过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服中心”)的“留学e网通”服务平台提交的,用于建立、补充或更新留学人员留学期间数字档案的各类相关材料。
第四条 留学人员数字档案材料是确认和评鉴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履历信息的重要基础,是维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留学人员数字档案的归集和管理实行留学人员个人自主、诚信填报,中心或委托第三方鉴证统一归集的方式,实现数字档案与实体档案相结合,为留学人员记录和证明留学期间履历和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 留学人员应自行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七条 留服中心负责建立完善留学人员数字档案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档案材料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档案业务培训。
第九条 留学人员数字档案材料征集范围包括:《留学人员履历表》和相关留学人员数字化材料。
《留学人员履历表》包含存档人的基本信息、出国(境)前的学习经历、国(境)外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获奖经历等。
第十条 留学人员要及时将能够证明留学期间履历的相关材料上传到“留学e网通”服务平台数字履历存储空间中。
上传的材料可以是原始电子文件、原件的数码照片或扫描件,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文件格式支持PDF、JPG、JPEG、PNG等常见格式,建议优先使用PDF格式;上传文件应图像清晰、文字可辨,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MB,如文件过大可适当压缩或分页上传;确保材料内容完整,包括所有相关页面和官方印章。具体要求参见“留学e网通”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数字档案材料若为外文材料,建议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证明学位、专业技术和学术评鉴等教育培训成果的下述数字化文件可以纳入数字档案:
(一)国(境)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该证书须为院校最终颁发的正式版本,并加盖学校公章或钢印。若该阶段的证书已在留服中心完成认证,可直接进行归档或在申领电子证照后完成归档;
(二)国(境)外院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
(三)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学习成果材料。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获得的下述表彰奖励类数字化文件可以纳入数字档案:
(一)学习成绩优异获得的奖学金证书;
(二)学术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的各类奖励证书;
(三)参加竞赛、比赛获得的获奖证明;
(四)其他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证明在留学期间工作履历的下述数字化文件可以纳入数字档案:
(一)工作证明。该证明应包括工作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存档人的工作岗位、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如已离职)、工作职责概述等,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相关人员签名;
(二)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如劳动合同、实习协议等;
(三)社会实践、实习报告和项目报告等实践成果材料。
第十五条 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登录“留学e网通”服务平台完善个人履历并上传相关数字化材料(包括国(境)外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等)。
第十六条 与留服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或存档机构,应按《数据采集信息项目一览表》要求,将相关信息统一汇总至留服中心“留学e网通”服务平台。数据项采集信息标准请参照《数据采集信息项目一览表》(参见附件)。
第十七条 档案在留服中心或中心指定存档机构保管的留学人员,可享受留学人员相应权益,在留学结束后,可在“留学e网通”服务平台申请将个人留学履历生成留学数字档案。
第十八条 为加快推进留学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向数字化、全覆盖、智能化转型,留服中心或中心指定存档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确保为留学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留学经历证明材料提供高效支持,同时为地方引才部门精准检索人才信息、分析人才结构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对其人事档案和留学数字档案中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提供各类档案材料时,应确保所提交的文件、证明等内容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虚假、篡改或隐瞒的情况。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应如实填写履历表等各项信息,不得虚报留学期间的学习、工作等经历。若留学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本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不利后果。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有义务配合留服中心或中心指定存档机构进行必要的档案信息核实工作,如在档案审核过程中,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若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填写留学履历期间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为的,留服中心可以对外公示,同时有权撤销该留学人员的数字档案及其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依法追究存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留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1日起施行。
数据采集信息项目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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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数据采集项 |
1 |
姓名 |
2 |
曾用名 |
3 |
性别 |
4 |
户籍所在地(精确到省市区) |
5 |
民族 |
6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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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通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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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9 |
手机号 |
10 |
电子邮箱 |
11 |
国内联系人姓名 |
12 |
国内联系人手机号 |
13 |
国(境)内最高学历 |
14 |
留学国别/地区 |
15 |
国(境)外学习学科 |
16 |
国(境)外院校(中文) |
17 |
国(境)外攻读学位 |
18 |
国(境)外学习专业 |
19 |
入学或预计入学时间 |
20 |
毕业或预计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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