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证明材料。
(二)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相应证明材料:
1.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须由中央企业出具隶属关系说明公函,写明隶属级别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除公函已注明有效期的外,此类公函有效期统一为两年)。
3.在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注册的事业单位的直属企事业单位须由直属上级单位出具隶属关系说明公函,写明直属关系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除公函已注明有效期的外,此类公函有效期统一为两年)。
4.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下属企业,须由部委或直属机构出具隶属关系说明公函,写明隶属级别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除公函已注明有效期的外,此类公函有效期统一为两年)。
(三)集体户材料:
1.已有集体户的单位需提供:备案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2.未设集体户的单位需提供:区公服中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新备案单位可出具《入户意向函》。
(四)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聘任留学回国人员的材料,或者在国家留学人才就业服务平台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
(五)用人单位落户专办员近六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或者事业单位出具的在编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